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王某乙均为甘肃省皋兰县西岔镇山字墩村村民,并在当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因城市建设,相关土地被征收,两名村民主张约有部分征地补偿款项一直未补偿到位。2018年7月31日,两人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补偿安置事项,但申请后未获实质处理。为维护自身权益,两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一审判决作出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并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履职申请后,是否负有依法处理并作出决定的职责,以及法院可以采取何种方式提供司法救济。两名原告提交了申请书、邮寄凭证及土地承包相关材料,以说明曾提出履职申请、申请已送达,以及其与被征土地之间的权利联系。行政机关则对申请内容、诉讼请求及是否存在逾期等提出抗辩。需要区分的是,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补偿安置申请,与要求法院直接确定并支付具体补偿金额,并非同一诉讼请求;在行政机关尚未对履职申请作出处理时,法院审查的重点首先是法定职责是否履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某甲、王某乙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该判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处理职责,并未直接判令支付某一具体金额的征地补偿款。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提起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有裁判材料确认了履职义务及二审结果,但不能据此认定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补偿款已经实际兑现。
【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了行政履职诉讼在征地补偿争议中的作用。当事人认为补偿安置权益未获处理时,除了主张具体补偿利益,还应识别行政机关是否已经收到申请、是否依法负有处理职责,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决定。通过申请书、邮寄凭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可以围绕申请提出、行政机关收件和土地权益基础形成证据链。裁判所采取的救济方式也具有边界: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并不等于代替行政机关直接核算补偿数额。陈律师在一审代理,二审由陈律师、苗律师共同代理。两个审级均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处理职责展开,显示出明确区分程序性履职请求与实体补偿给付请求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