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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康律师代理15名村民房屋强拆案一审确认违法

2026-10-19
2026年10月19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黄某等十五名村民在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社区拥有房屋。相关房屋被纳入轨道交通及安置房、市政配套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但村民与征收部门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8年12月,街道办事处与城...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黄某等十五名村民在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社区拥有房屋。相关房屋被纳入轨道交通及安置房、市政配套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但村民与征收部门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8年12月,街道办事处与城市管理部门张贴通知,要求相关人员限期搬离房屋内财物并自行拆除建筑。2019年3月8日,思明区政府及莲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房屋拆除。村民认为,房屋尚未完成补偿安置,行政机关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康律师担任十五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及莲前街道办事处均参加了诉讼,并就实施主体、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拆除程序提出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首要争点是思明区政府是否实际组织或参与拆除,以及莲前街道办事处能否将行为解释为单纯的违法建设处置。原告提交了现场照片、视频、报警回执及媒体报道等证据;街道办事处则提交此前张贴的通知、公证材料及拆除委托协议,主张其有权处置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建筑。法院需结合证据判断被诉行为究竟是征收项目中的强制拆除,还是与征收无关的违法建设执法。另一争点是行政机关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实施拆除。

【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报警回执、媒体报道、现场视频和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思明区政府组织并参与拆除,区政府关于与其无关的抗辩不能成立。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亦显示,其在征收项目中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法院认为,被诉拆除行为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不能绕开法定征收与强制执行程序直接拆除房屋。因拆除已经完成,属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事实行为,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思明区政府及莲前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没有直接判令恢复房屋原状,也没有确定行政赔偿金额或确认房屋全部建筑均属合法。

【律师价值】

本案反映了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识别实际行为主体的重要性。王律师、康律师的代理身份由判决书及代理意见材料相互印证。对于行政机关相互推诿的情形,现场视频、拆除组织安排、通知和公证记录、媒体报道以及政府公开信息,均可能用于判断行为的真实背景与组织者。法律分析还应区分违法建设处置与征收实施:即使行政机关主张建筑没有审批手续,也不能据此免除对拆除权限、法定程序及强制执行方式的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维护了原告依法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但确认违法判决本身不等同于获得赔偿、完成安置或恢复房屋,相关实体权益仍须通过后续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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