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周X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拥有房屋。当地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对征收补偿等问题存在争议,周X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4月,周X发现房屋三楼的自建部分已被拆除,房屋其他部分亦有损坏。由于拆除前后未收到明确说明实施主体的法律文书,周X无法直接确认由哪个机关组织拆除,遂提起行政诉讼,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北京XX律师、王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认为,周X提交的征收公告、现场照片、视频及报警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区政府实施拆除,起诉缺乏相应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周X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二审直接判断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而在于被拆除人能否将作出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列为被告,案件是否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区政府是否组织拆除,直接影响适格被告的认定。一审着重要求周X证明拆除实施者,但拆除前没有相关机关送达强制执行文书,拆除时周X也不在现场,其难以取得直接反映实施人员身份的证据。上诉方提出,涉案房屋处于区政府决定的征收范围,拆除行为与征收进程密切相关,不应因无法准确识别现场实施人员而丧失诉讼救济机会。争议由此聚焦于:在征收背景明确、房屋受损事实存在、具体实施主体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结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及举证条件判断被告是否适格。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区政府已对涉案区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周X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三楼自建部分被拆除、其他部分受到损坏的事实存在。由于此前并无机关向周X送达相关拆除文书,事后亦无机关承认实施拆除,且周X不在拆除现场,要求其举证证明具体拆除主体并不符合实际。周X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除非区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拆除确由其他主体实施,而非其组织实施,否则不宜否定其被告资格。区政府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虽然认定相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驳回起诉欠妥。二审因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律师价值】
本案体现了征收拆除纠纷中识别适格被告、厘清起诉条件与实体审查界限的重要性。冯律师、王律师作为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诉阶段围绕征收决定机关与拆除行为的联系、被拆除人获取直接证据的客观困难及原审适用起诉条件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这一争议处理思路强调,证明房屋被拆除与证明每一名现场实施人员的身份并非同一要求;对于未出具、送达拆除文书的情形,不能机械地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其客观举证能力的证明责任。二审将审查重点落实在被告适格及诉权保障,纠正了原审过早终结诉讼的处理结果,使房屋拆除行为的实体合法性获得继续审理的机会。该裁定所确认的是诉讼程序能够继续,而非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也不是赔偿请求已经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