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购有住房,并在房屋外建有部分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2015年12月2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刘某所购住房位于征收范围内,自建房也卷入拆除争议。2016年11月1日,相关社区向刘某发出《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2017年6月13日,刘某的自建房被拆除。刘某认为拆除行为由区政府实施,且未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王律师参与维权,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于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刘某自建房的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强制拆除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区政府主张,拆除发生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相关社区实施,区政府不应作为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二审法院指出,如果拆除前未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被拆除人通常难以获取实施主体的相关信息与证据。在具体实施主体难以查清时,可以依法结合征收决定及现有证据判断责任归属。区政府虽提交社区发出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却未证明有关征收部门实际组织实施拆除;刘某提交的视频则能够证明区政府工作人员曾在拆迁现场。另一争议是,行政机关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实施拆除,能否免除法定程序要求。区政府认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拆除具有正当性,刘某则主张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涉案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拆除由其他行政主体独立组织实施,一审认定区政府为涉案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并无不当。对于区政府提出的违法建筑抗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仍须依法作出并送达有关决定,履行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前履行了相应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区政府上诉,维持一审确认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本案的法律难点不只是房屋是否被指认为违法建筑,还在于如何确定强制拆除的责任机关,以及如何审查拆除程序。冯律师与王律师参与维权后,围绕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法律属性及程序要求进行分析,并协助当事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案件中,征收决定机关、征收部门、社区及现场工作人员分别出现在不同环节,不能仅凭某个主体发出通知,就当然认定其独立实施了拆除。对责任主体的分析需要联系征收决定、实施安排和现场证据,避免因执行环节分散而使被拆除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同时,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属于不同审查问题,不能以建筑性质争议取代对催告、公告、决定及送达等程序的审查。本案取得的是强拆行为违法的终审确认,并非房屋合法性的确认,也不意味着法院已判令行政赔偿或补偿。该案体现出在征收拆除纠纷中准确识别被诉行政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审查法定程序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