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代理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再审胜诉
2026-10-09
2026年10月09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8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确认征补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某行终XX号行政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王某甲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某甲、王某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申请再审称,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审批文件,其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一、二审裁定适用法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确认征补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某行终XX号行政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王某甲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某甲、王某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申请再审称,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审批文件,其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某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此前,一、二审法院均以王某甲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最高法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XX)某法行申XX号裁定,裁定本案由最高法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本案中,案涉《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王某甲陈述该协议实际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6日,时间节点均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因此,王某甲请求确认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依法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裁判结果】
最高法认为,一、二审裁定以王某甲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法裁定如下:
一、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某行终XX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某市某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01行初XX号行政裁定;
三、指令某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通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帮助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推翻了一、二审不予立案的错误裁定,顺利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律师价值】
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与王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一、二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的困境,刘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敏锐指出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再审申请中,律师团队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与详实的司法解释论证,成功说服最高法提审本案。庭审中,律师清晰界定协议签订时间节点,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起诉期限的抗辩,最终促成最高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立案。刘律师与王律师的专业判断与出色庭审表现,成功打破了程序壁垒,为当事人后续争取实体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