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诉被申请人某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某甲主张,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某省政府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公告程序,且其提供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同时,王某甲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据此,王某甲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撤销某省政府作出的某政复决字[20XX]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某省政府恢复审理其行政复议案件。
针对王某甲的再审申请,某省政府提交意见称:首先,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某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因王某甲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故依法作出驳回决定并送达其代理人。其次,某政复决字[20XX]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市政府已依法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张贴,王某甲的行政复议申请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某省政府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某省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公告程序,其提交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且不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其二,王某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这涉及对某市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情况及公告效力的审查,以及一、二审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复议期限规定时是否准确无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该裁定标志着王某甲在维权道路上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胜利,案件将正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理程序。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敏锐的法律洞察力。面对复杂的土地行政复议纠纷,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深入剖析某省政府在公告程序及证据链条上的瑕疵,制定了直击要害的再审策略。在文书撰写与意见表达中,陈律师逻辑严密、法理清晰,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超期申请”的主张。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不懈的努力,成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再审机会,充分彰显了万典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价值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