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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代理搬迁避让决定案获再审支持

2026-10-09
2026年10月09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再审申请人刘某甲因某县某项目需要,其所属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某县政府直接向刘某甲下达某政行决字〔20XX〕XX号《搬迁避让决定书》。刘某甲认为,该决定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依法评估且补偿严重低估,并存在违法断水断电、限期搬迁等行为,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搬迁属地质灾害整体避险行为,非行政征收,相关安置办法不可诉,裁定驳回起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甲因某县某项目需要,其所属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某县政府直接向刘某甲下达某政行决字〔20XX〕XX号《搬迁避让决定书》。刘某甲认为,该决定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依法评估且补偿严重低估,并存在违法断水断电、限期搬迁等行为,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搬迁属地质灾害整体避险行为,非行政征收,相关安置办法不可诉,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认为刘某甲实质是对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提起诉讼。刘某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县政府作出的《搬迁避让决定书》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以及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某县政府辩称,该搬迁系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的整体避险,相关安置办法系经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诉;刘某甲实质是对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标准提起诉讼,且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刘某甲及其代理人杨律师则主张,诉讼针对的是具体的《搬迁避让决定书》而非规范性文件。该决定设定了刘某甲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其重大财产利益,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征收程序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作出的搬迁避让决定设定了再审申请人刘某甲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影响其利益,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刘某甲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最高法指出,某县政府是否应当履行征收程序,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起诉条件,不应作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此外,刘某甲并未针对相关安置办法和实施方案提起诉讼,该两份文件是否可诉也不应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某省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指令某省某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一、二审法院以“避险搬迁非征收”及“规范性文件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的困境,杨律师精准识别出被诉《搬迁避让决定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独立可诉性。在再审阶段,杨律师有力论证了“程序审查与实体审理”的界限,明确指出是否适用征收条例属实体审查范畴,不应混淆为起诉条件。其严密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定,为当事人争取到继续实体审理的机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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