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殷某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系原告哥哥殷某甲于2007年报批危房维修后由原告出资修建。2019年12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原某乡人民政府)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设,作出某强拆〔20XX〕第X号《依法拆除决定书》并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殷某认为,被告此前曾以“环境整治”为由要求征收该房屋,因补偿未达成一致,便以违建为由下达拆除决定。且被告未依法送达决定书,未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并在原告已提起行政复议期间违法作出强拆决定。原告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系原告冒用殷某甲名义审批,且严重超出审批面积和层高;原告户口早已迁出,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已依法立案调查、送达文书并公告,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出《依法拆除决定书》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包括:1. 被告是否依法送达了《依法拆除决定书》;2. 被告在原告已提起行政复议期间作出强拆决定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3. 被告是否依法保障了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对被告此前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已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已受理。但在复议期间,被告又作出《依法拆除决定书》并实施强拆,且该决定书未依法直接送达原告。后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前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未依法送达决定书,且在原告已提起行政复议期间出具强拆决定并实施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和禁止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某强拆〔20XX〕第X号《依法拆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陈律师敏锐捕捉到行政机关在强拆程序中的致命漏洞,精准锁定“复议期间违法强拆”及“文书未依法送达”两大核心违法点。在庭审中,陈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逻辑推演,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程序合法”的辩解,深刻阐释了《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复议期间禁止强拆的强制性规定。陈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成功帮助当事人撤销了违法的强拆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程序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