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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某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败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4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原告刘某甲原系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1月,刘某甲及其妻刘某乙、子女刘某丙、刘某丁将户籍迁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户口簿注明为“非农业家庭”,其父刘某戊未迁出。2008年,某区政府为刘某甲制发遂安集(20XX)XXXX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为152平方米。2010年5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某镇政府代表某区政府与刘某甲签订《安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原系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1月,刘某甲及其妻刘某乙、子女刘某丙、刘某丁将户籍迁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户口簿注明为“非农业家庭”,其父刘某戊未迁出。2008年,某区政府为刘某甲制发遂安集(20XX)XXXX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为152平方米。2010年5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某镇政府代表某区政府与刘某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X万余元,并明确约定由区规划部门统一确定安置点,无偿提供安置地块用于被征收人自建房。房屋被拆除后,刘某甲自2019年起多次向某区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用于建房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某区政府按约划拨152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协助办理审批手续。某区政府辩称,其已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规划宅基地,安置职责已履行完毕;且宅基地审批权限属某镇政府,其无权直接划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是刘某甲是否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用于修建房屋。

关于焦点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安置补偿协议书》虽由某镇政府加盖公章,但某区政府在庭审中自认某镇政府系受其委托签订,且某区政府为协议甲方。因此,该协议系某区政府委托签订,本案属于行政协议纠纷,某区政府为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宅基地的主体应为宅基地所在村社的村民,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某甲已于2006年将户籍迁出并转为非农业家庭,丧失了原村村民身份,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此外,原被告均认可刘某甲迁出户籍前与其父刘某戊为一户,迁出后该户仅剩刘某戊一人,且刘某戊已于2017年去世。即使刘某甲作为户代表签订协议,协议效力也仅及于刘某戊,不能及于刘某甲本人。现该户已无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刘某甲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

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上,陈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土地使用权证及《安置补偿协议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享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协议约定的安置权益。庭审中,针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陈律师精准切入行政协议法律属性,有效反驳被告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并据理力争协议未明确履行期限的时效问题。虽因原告户籍迁出丧失成员身份而败诉,但陈律师在确立被告主体资格、厘清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专业策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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