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周某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购买住房后,于2000年前后在住房外搭建简易房用于经营。2015年12月,禹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周某所购住房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协商未果,双方围绕自建简易房产生争议。相关社区曾向周某发出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2017年6月13日,周某的简易房被拆除。周某认为,区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王律师代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则辩称,相关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社区实施,实际拆除并非区政府组织,其不是适格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首先争议的是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但社区发出了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现场拆除人员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是否适格。周某一方主张,涉案拆除发生在区政府组织的征收过程中,不能仅因具体施工人员或社区参与而否认区政府责任。其次,简易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与行政机关能否不经法定程序直接拆除,是两个不同问题。即使行政机关认为建筑需要拆除,也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双方围绕征收决定、社区通知、现场视频和法定程序是否履行展开争议。
【裁判结果】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禹会区政府是案涉征收决定的作出机关。周某提交的现场视频显示,区政府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结合征收决定等证据,可以认定区政府为此次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区政府关于社区才是适格被告的抗辩,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对于拆除程序,法院指出,强制拆除简易房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实施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要求。区政府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拆除行为违法。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区政府于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周某简易房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区政府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的专业难点,在于拆除主体并非仅凭现场施工人员身份即可判断,同时需要区分房屋性质认定与行政强制程序审查。冯律师、王律师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随案提供的书面代理意见,具体分析了区政府在辖区房屋征收中的法定职责、征收指挥机构与责任机关的关系,以及征收决定、现场证据对于确定拆除主体的作用。这些争点回应了区政府以社区实施拆除为由否认自身责任的抗辩。代理意见还提出,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与实际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应当分别遵守相应法律要求。法院最终从责任主体和程序合法性两方面进行审查,确认涉案拆除违法。本案说明,面对征收中实施人员复杂、建筑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形,厘清被诉行为归属并审查行政强制程序,是有效维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环节。该判决仅确认本次拆除行为违法,并未直接认定简易房合法或者判令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