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为建设某县某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某县政府拟征收某镇某村、某村的集体土地共计13.7540公顷。某县原国土局向某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部分村民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确认。随后,某县政府逐级上报用地材料。某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XX]XX号批复,批准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
王某甲等29名村民的承包地在征地范围内,他们对涉案批复不服,向某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省政府作出(20XX)苏行复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涉案批复。王某甲等人仍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夏律师,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请求撤销苏政地[20XX]XX号批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涉案征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及审批权限问题。申请人主张征地涉及基本农田且不符合规划;被申请人辩称该项目属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已在规划预留额度中核销。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落实。申请人主张未落实社保费用;被申请人辩称970万余元社保费用已按规定存入预存款专户。
三、征前程序是否合法。申请人主张未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程序;被申请人辩称已依法送达告知书并组织部分农户确认。
四、批后公告及征地实施问题。申请人主张未发布征地公告且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裁判结果】
国务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关于基本农田问题,有关部门通过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报批,属于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关于社保费用,970万余元已在报批时缴至专户,予以认可。关于征前程序,虽已告知且部分农户确认,但未经其他农户确认,某省政府应进一步规范管理。关于批后公告,不属于本案审查事项。
综上,国务院裁决如下:一、确认苏政地[20XX]XX号批复关于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二、撤销(20XX)苏行复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敏锐的法律洞察力。面对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陈律师精准锁定“规避基本农田国务院审批”这一核心违法点,巧妙避开程序性瑕疵的纠缠,直击实体审批权限的合法性。在证据组织与策略制定上,陈律师通过详实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国务院裁决机关确认涉案批复违法并撤销原复议决定。这不仅有效维护了王某甲等29名村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更体现了陈律师在复杂行政裁决案件中高超的庭审表现与危机处理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性的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