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拥有合法商铺,该房屋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因实施门源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原告商铺所在区域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3月,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商铺所在楼栋进行围挡。2021年4月11日,原告发现其所有的商铺已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实施强制征收。此外,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原告履行义务,但被告在强拆前未下达任何书面催告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某甲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及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交了身份证、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产证、某区城乡建设局《通知》及录音光盘、强拆前后照片、征收决定公告等证据,证明其主体适格、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且副区长冶某现场指挥,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原告主张,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在原告未达成补偿协议且未搬迁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原告指出,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向原告下达任何书面催告书,直接组织人员实施强拆,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需对其强拆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依据及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因提供的判决书文书内容在证据列举部分截断,未显示最终的裁判结果。但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与争议焦点,法院将依法对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依据与程序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若被告无法证明其具有法定强制执行权或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催告等正当程序,法院将依法支持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维权策略。首先,冯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敏锐指出被告某区政府在无补偿协议且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实施强拆,属于超越职权与程序违法。其次,在证据组织方面,冯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房产证、现场录音光盘、强拆前后照片及征收公告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被告的强拆事实及现场指挥情况。最后,冯律师在庭审中逻辑严密,准确适用《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力驳斥了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