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贾某甲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拥有合法商铺。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因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将贾某甲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贾某甲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且补偿标准偏低,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此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针对贾某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1年4月,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将贾某甲的房屋强制拆除。贾某甲认为,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未依法履行书面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其自行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贾某甲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符合征收条件。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因涉及上千户被征收人利益,若不及时拆除将侵害公共利益并造成资源浪费,故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比例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贾某甲方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贾某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冯律师精准把握行政强制与征收补偿的法律界限,敏锐指出被告自行强拆行为在主体权限与法定程序上的双重违法性。在证据组织上,冯律师巧妙提交现场录音、照片及既往生效判决,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公共利益”的抗辩。庭审中,冯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引导法庭聚焦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核心争议,最终促成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万典律师在复杂行政维权案件中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