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拥有合法商铺。某区人民政府因实施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王某甲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王某甲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且补偿标准偏低,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3月,某区人民政府针对王某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年4月,某区人民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将王某甲的房屋强制拆除。王某甲认为,某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未依法履行书面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其自行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为此,王某甲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黄某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某甲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
某区人民政府辩称,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具有征收法定职权。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因项目涉及上千户居民利益,若不及时拆除将侵害其他被征收人利益并造成公共资源浪费,故其强拆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及行政法比例原则。
王某甲方则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且未搬迁的情况下,某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未与王某甲协商一致且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未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组织人员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某甲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敏锐指出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强拆,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其次,在庭审中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的抗辩,揭露其以公共利益为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本质。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