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7月,某区政府发布通告,涉及某市某区某镇某村等地的征地拆迁。2016年9月,某镇政府向李某乙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办理补偿手续并自行拆迁。同年12月,某服装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区政府限期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某中院一审认为,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某服装厂应先申请信息公开,因其未提供申请证据,裁定驳回起诉。某高院二审认为,某服装厂未提供曾向某区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服装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另查明,2017年2月,某区政府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拆了某服装厂房屋,该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某服装厂正申请国家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服装厂起诉某区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是否必须以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第二,在房屋已被强拆且当事人已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下,本案是否仍具有诉的利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此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已提出申请的证明责任。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鉴于某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某服装厂正处于国家赔偿程序中,其诉请履行公告职责已不再具有诉的利益,合法权益完全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为避免徒增诉累,最高法最终裁定驳回某服装厂的再审申请。
【律师价值】
王律师与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在一审、二审均被驳回的不利局面下,律师精准识别出案件核心在于“主动公开法定职责”与“依申请公开”的法律适用混淆。在再审阶段,律师有力论证了征收公告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无需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成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二审的法律适用错误。虽然最终因当事人已转入国家赔偿程序而未获实体改判,但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为当事人后续的国家赔偿程序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