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所有权人,持有浙(2017)某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70.8平方米。2021年6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2年8月,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的强拆行为违法。2025年3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某赔决字〔20XX〕X号行政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李某甲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室内物品损失及利息等共计160万余元。李某甲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律师、李某乙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某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销了被诉赔偿决定,但李某甲在律师建议下坚持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职权及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代理人指出:第一,生效判决已确认强拆主体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并非赔偿义务机关,其作出赔偿决定缺乏职权依据;第二,被诉决定认定的房屋面积与事实不符,且未依法评估,剥夺了原告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第三,被告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情形。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委托评估并告知复核,赔偿金额足以弥补原告各项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并非拆除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其作出被诉赔偿决定明显缺乏职权依据。鉴于被告在审理期间已主动撤销被诉赔偿决定,且原告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赔偿决定违法。
【律师价值】
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与李某乙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在被告自行撤销被诉赔偿决定的突发情况下,律师凭借敏锐的法律嗅觉,准确判断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根本违法点,及时建议原告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避免了因诉求不当导致的败诉风险。庭审中,律师紧扣“职权依据”这一核心焦点,条理清晰地驳斥了被告的答辩意见,最终促使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成功确认涉案决定违法,有力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后续实质性化解争议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