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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代理房屋查封行政复议案确认违法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2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申请人林某在某市某路某号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该房屋位于某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林某未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直接在林某涉案房屋大门上张贴封条,将房屋予以查封。林某认为该行为明显违法,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李某甲律师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查封行为。被申请人辩称,涉案房屋经某公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林某在某市某路某号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该房屋位于某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林某未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直接在林某涉案房屋大门上张贴封条,将房屋予以查封。林某认为该行为明显违法,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李某甲律师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查封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涉案房屋经某公司鉴定属于D级危房,上部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被申请人作为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向涉案房屋设置警示标识(即张贴封条)符合规定,旨在避免人员财产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超越职权。

申请人主张: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其查封行为属于越权执法,自始无效;被申请人作出查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及时解除查封以保障申请人恢复正常居住或转移室内物品。

被申请人主张:涉案房屋系D级危房,存在重大险情,张贴封条是为了设置警示标识,符合地方性法规关于危险住宅处置的规定,属于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合法行为。

 

【裁判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相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危险住宅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所谓警示标识,主要是为了告知周边居民和行人该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进行预警提示,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而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为,实际起到了禁止人员出入、关闭危险场所的效果,已经超出了设置警示标识的法定范畴。被申请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人员不得进入涉案房屋,实质上限制了申请人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为违法。

 

【律师价值】

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等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在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上,律师敏锐指出被申请人以“危房处置”为名行“强制查封”之实的本质,精准锁定其“超越职权”的违法核心,将复议焦点从“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巧妙转移至“行政手段是否合法”。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规中“警示标识”的法定内涵,有力论证了“贴封条”与“设警示”的本质区别。最终,律师凭借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促使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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