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在某省某市某路某号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该房屋于上世纪90年代经原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完成,并于1999年经原某局某分局作罚款处理。2022年4月13日,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阅1992年航拍影像未发现该建筑,遂径直作出某法责改字〔20XX〕第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张某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7日内自行改正。张某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李律师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通知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涉案《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张该通知仅为过程性行为,未产生实际影响;第二,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张某主张房屋系历史遗留合法建筑,被申请人适用《城乡规划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剥夺了张某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且未履行全面调查职责。
【裁判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涉案《通知书》既确认了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又设定了限期改正的义务,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同时,复议机关指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前,未履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核查房屋审批手续等全面调查职责,径直认定涉案房屋违法并要求改正,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某法责改字〔20XX〕第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律师价值】
冯律师与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专业判断上,准确界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具过程性特征,但实质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成功确立复议管辖权。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采取“实体+程序”双管齐下的策略,实体上深挖房屋历史审批及罚款处理事实,主张法不溯及既往;程序上紧抓行政机关未全面调查、剥夺申辩权的违法点。最后,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当事人完善历史权属及审批证据链,有力反驳了被申请人仅凭航拍图定性的草率行为,最终成功撤销涉案文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