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林某甲等五兄妹系某村村民,共同继承父母留下的两处房屋。因旧城改造需要,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五兄妹签订《祖留房屋分割协议》,约定拆迁补助赔偿及安置补偿平均分配。随后,某街道办事处与五兄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林某甲偶然发现协议附件《补充协议》系他人变造,其从未签署且不知情,遂诉至法院。法院生效裁定确认该《补充协议》自始未成立。此后,涉案房屋被强行征占使用,但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021年8月,林某甲向某街道办事处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某街道办事处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亦未履行补偿职责。林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在案件审理期间,某街道办事处作出了《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充协议》被确认未成立后,是否负有对林某甲及时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第二,某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林某甲的履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三,在诉讼期间某街道办事处已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因生效裁判已确认《补充协议》未依法成立,即产生某街道办事处对林某甲未进行补偿安置的结果,其应当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林某甲提出履职申请后,某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属于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鉴于某街道办事处在法院审理期间已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再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林某甲作出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吕律师精准把握诉讼策略,在前案确认《补充协议》未成立后,指导当事人依法邮寄履职申请,为诉行政不作为夯实程序基础。其次,庭审中吕律师清晰界定了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与家庭内部民事争议的界限,有力驳斥了被告以“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推诿履职的抗辩。最后,吕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成功促使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