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陈某甲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某保税区二期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陈某甲因对安置补偿面积存在异议,未与某街道办达成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后,某街道办对补偿款进行提存,但提存证明书中将陈某甲爱人冯某甲的名字错写为冯某戊。2024年11月16日,某街道办在补偿安置决定尚未生效、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且未事先催告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陈某甲的房屋强制拆除。陈某甲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街道办是否为适格被告,以及其强制拆除陈某甲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某街道办辩称,陈某甲无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拆除行为,且补偿款已提存到位。庭审中,陈某甲代理人吕某律师指出:首先,某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且现场有该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其次,某街道办强拆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未保障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最后,被告将补偿安置决定拆分下发,强行赋予原告选择义务,且提存证明存在瑕疵。某街道办的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规定,属于越权执法,依法应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某街道办作为某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告主体适格。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并保障其陈述、申辩权。本案中,某区政府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后,在该决定尚未生效时,某街道办即将案涉房屋拆除,且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事先催告原告履行义务并依法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权利,违反了程序正当性要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制拆除陈某甲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街道办负担。
【律师价值】
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在主体资格认定上,吕律师敏锐捕捉到某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及现场施工单位的关联性,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推诿之词,成功锁定适格被告。其次,在程序审查方面,吕律师精准指出被告在补偿决定未生效时即实施强拆、未履行催告及保障陈述申辩权等严重程序违法点,直击案件要害。此外,吕律师还敏锐发现被告提存证明书中当事人姓名错写的细节瑕疵,印证了被告工作的不规范。吕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强拆违法,维护了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