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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代理某学校行政纠纷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某学校与某实验学校系民办学校。某教育局将某中学和某中学的校舍出租给某学校用于办学。接管后,某学校委托某建筑设计公司和某工程检测公司对两处校舍进行鉴定,结论分别为D级和C级。某学校向某教育局反映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某教育局仅停止某中学的使用,要求继续租赁某中学校舍。某学校认为出租危险房屋严重危及师生安全,向某住建局投诉,请求对某教育局出租危险房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某住建局初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学校与某实验学校系民办学校。某教育局将某中学和某中学的校舍出租给某学校用于办学。接管后,某学校委托某建筑设计公司和某工程检测公司对两处校舍进行鉴定,结论分别为D级和C级。某学校向某教育局反映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某教育局仅停止某中学的使用,要求继续租赁某中学校舍。某学校认为出租危险房屋严重危及师生安全,向某住建局投诉,请求对某教育局出租危险房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某住建局初次答复不予立案,某学校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作。某住建局重新作出不予立案答复,某学校再次申请复议,某县政府确认该答复违法但不予撤销。某学校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起诉是否超期;二是被诉不予立案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某住建局辩称,原告委托的鉴定程序违法、报告未备案,且出租行为早于鉴定时间,某教育局无主观故意,加之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故不予立案事实清楚;同时主张原告起诉超期。某县政府辩称,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据,不予立案决定证据充分,复议程序合法。原告则主张,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予采纳,主管部门在接到危险房屋线索后应当立案调查,而非将举证责任推给举报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作为涉案校舍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及实际使用人,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关于被诉答复的合法性,某住建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核查义务,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主要依据不足;且其在收到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后,重新作出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关于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某县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且复议决定中关于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鉴定报告不能作为依据的表述明显有误。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某住建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及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住建局负担。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某甲律师、王某乙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行政机关以鉴定报告未被生效判决采信为由拒绝立案的困境,律师精准把握行政查处与诉讼证据标准的区别,指出行政机关在接到危房线索后负有主动核查的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将举证责任转嫁给举报人。庭审中,律师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起诉期限和主体资格的抗辩,并敏锐指出复议机关逾期举证及事实认定错误。最终成功促使法院撤销违法的不予立案答复及复议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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