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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代理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设置围挡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原告林某、叶某、戴某系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房屋均坐落于某路。2023年,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该区域实施协议征收,三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6月1日,某街道办事处开始在涉案片区建设围墙,将三原告尚未签订协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围挡在内。同年7月20日,围墙建设完成,并在某路两端建成围墙、铁门,雇佣保安看守,阻止除施工人员外的人员、车辆通行。三原告遂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林某、叶某、戴某系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房屋均坐落于某路。2023年,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该区域实施协议征收,三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6月1日,某街道办事处开始在涉案片区建设围墙,将三原告尚未签订协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围挡在内。同年7月20日,围墙建设完成,并在某路两端建成围墙、铁门,雇佣保安看守,阻止除施工人员外的人员、车辆通行。三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围墙施工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某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的围挡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拆除某路两端的铁门、围墙。某街道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围墙施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被上诉人是否与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二是某街道办事处设置围挡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对三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主张,围挡行为未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未对被上诉人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且设置围挡是为防止安全事故和扬尘污染,符合相关规定,未妨碍被上诉人通行。

被上诉人林某、叶某、戴某答辩称,封堵道路属于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逼迁行为,具有可诉性;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并设置围挡,导致房屋水电等线路毁坏,无法正常通行和经营,对被上诉人产生了直接的实际影响。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未搬离腾空而照常居住,径行建设围墙和铁门将其房屋围挡在内,确已给被上诉人造成不便和影响。上诉人主张被诉行为不可诉且被上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虽主张设置围挡是为了防止污染和保障安全,但未举证说明其确定围挡范围时遵循了比例原则、选择了对被上诉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依据充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律师价值】

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有力论证了行政机关违规设置围挡、中断道路通行属于非法逼迁的行政行为,成功确立案件的可诉性。其次,在庭审中敏锐抓住上诉人未遵循“比例原则”及“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致命弱点,通过详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证明围挡行为对当事人居住、经营及通行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王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帮助当事人赢得了二审胜诉,更有效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深厚的行政法实务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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