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吴某甲等67人系某市某区某村村民。1997年1月,原告自愿集资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某自然村老人活动中心。2017年7月18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组织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未予补偿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该老人活动中心强制拆除。原告起初以老人活动中心名义起诉,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随后,原告以个人名义再次起诉,历经一审裁定驳回、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立案,最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利害关系;二是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两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权属登记,系违法建筑,不适用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同时,被告指出原告主张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测绘及建设时间存在矛盾。
原告则主张,涉案房屋系合法集资建设,被告在未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强拆明显违法。此外,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且在强拆前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公告等法定程序,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拆除的老人活动中心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于原告主张的变电室及花园健身设施,因拆除时间不同或性质不符,法院不予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针对老人活动中心的拆除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作出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本案中,两被告虽主张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但在强拆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强拆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吴某甲等67人老人活动中心的行为违法。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原告主体资格被驳回的困境,王律师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以个人名义重新起诉,并成功通过二审程序争取到立案机会。在庭审中,王律师敏锐捕捉到行政机关在强拆程序上的致命漏洞,紧扣《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的规定,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违建可直接拆除”的抗辩。同时,王律师妥善组织了集资建设证明、测绘报告等关键证据,清晰界定了涉案建筑的范围,排除了无关设施的干扰,最终帮助67名原告成功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