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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师律师代理项某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原告项某甲于2015年向案外人李某乙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案涉不动产,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装修入住。2019年7月,双方补签《房屋买卖协议书》。此后,案涉不动产历经多次登记变更,于2020年4月登记在第三人郭某乙名下。同月,郭某乙将案涉不动产抵押给被告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第三人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偿还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借款301万余元,法院立案执行并查封案涉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项某甲于2015年向案外人李某乙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案涉不动产,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装修入住。2019年7月,双方补签《房屋买卖协议书》。此后,案涉不动产历经多次登记变更,于2020年4月登记在第三人郭某乙名下。同月,郭某乙将案涉不动产抵押给被告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第三人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偿还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借款301万余元,法院立案执行并查封案涉不动产。项某甲曾起诉要求过户但因抵押未获支持,其提出执行异议亦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停止执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项某甲对案涉不动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即项某甲作为房屋买受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与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享有的抵押权,何者应当优先保护。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主张其抵押权合法有效,应优先受偿;项某甲则主张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实际占有房屋且对未过户无过错,其生存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甲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大部分价款且将剩余尾款交付执行,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同时,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入户调查,具有过错。此外,案涉不动产系项某甲名下唯一住房。综合考量,从保护生存权角度,项某甲的物权期待权应予优先保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不动产归项某甲所有;排除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某银行温州瓯海支行负担。

 

【律师价值】

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梳理复杂的房屋买卖及产权变更历史,组织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实际占有房屋且对未过户无过错。其次,敏锐捕捉银行在抵押贷前调查中的程序瑕疵,通过调取录音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银行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打破其抵押权的绝对优先性。最后,巧妙引入“唯一住房”与“生存权优先”的法理观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实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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