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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师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被上诉人项某甲于2015年向案外人李某甲购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房屋,支付部分款项并于2016年入住,双方于2019年补签书面协议。该房屋后经多次变更,于2020年登记在原审第三人郭某名下。同年,郭某将该房屋抵押给上诉人某银行温州某支行,为原审第三人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后因某公司未偿还借款301万余元,某银行温州某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屋。项某甲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项某甲于2015年向案外人李某甲购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房屋,支付部分款项并于2016年入住,双方于2019年补签书面协议。该房屋后经多次变更,于2020年登记在原审第三人郭某名下。同年,郭某将该房屋抵押给上诉人某银行温州某支行,为原审第三人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后因某公司未偿还借款301万余元,某银行温州某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屋。项某甲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同意将剩余9万余元尾款交付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项某甲所有并排除执行。某银行温州某支行不服,以项某甲不符合排除执行要件、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项某甲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可以排除某银行温州某支行抵押权的执行。

上诉人某银行温州某支行主张,其抵押债权具有优先权,项某甲未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购房款支付真实性存疑,且项某甲名下有宅基地,不影响生存权。

被上诉人项某甲辩称,买卖合同签订及查封均在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前,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且银行在设定抵押前对房屋已出售事实明知,其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保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项某甲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含尾款交付法院),合法占有房屋,且对未过户无过错,符合排除执行的四个要件。某银行温州某支行未入户调查,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且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防范风险的优势,赋予其对在先权利的注意义务符合公平原则。项某甲的物权期待权更具优先保护必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案涉房屋归项某甲所有并排除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师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系统梳理了当事人购房、付款、入住及未过户无过错的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师律师敏锐指出银行未尽入户调查等审慎注意义务的致命弱点,成功论证了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法理逻辑。通过专业的策略制定与出色的庭审表现,师律师最终帮助当事人保住了唯一住房,实现了胜诉目标,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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