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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代理张某甲行政赔偿案发回重审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张某甲与王某乙系夫妻,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338.81平方米,并在此经营诊所。某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经调查登记,涉案房屋总面积367.44平方米。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张某甲、王某乙申请行政赔偿,某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张某甲、王某乙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要求某政府恢复房屋原状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甲与王某乙系夫妻,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338.81平方米,并在此经营诊所。某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经调查登记,涉案房屋总面积367.44平方米。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张某甲、王某乙申请行政赔偿,某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张某甲、王某乙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要求某政府恢复房屋原状或提供货币赔偿、产权调换方案,赔偿房屋损失、装修及附属物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623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某政府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赔偿决定,并承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诉讼目的已实现,判决驳回张某甲、王某乙的诉讼请求。张某甲、王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某政府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行政赔偿决定后,原审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2. 涉案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及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3. 房屋实际用途、货币补偿标准、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及过渡安置费等各项具体赔偿请求应如何依法审查与认定。

 

【裁判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公民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并请求法院直接作出赔偿判决时,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成立的,一般应作出给付或变更判决。本案审理范围不局限于被诉决定,还包括各项赔偿请求。某政府先后撤销相关决定却未作实质性弥补,原审法院未对具体赔偿请求进行实体审理评判即径行驳回,缺乏法律依据。最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本案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面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赔偿决定以规避实体审查的策略,王律师精准识别其“程序空转”的本质,在二审中有力论证了法院应直接对赔偿方式、项目和标准进行实体审查的必要性。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的程序错误,最终促成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机会,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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