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甲、刘某乙、谢某丙系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7年,某镇政府为推动辖区新城二区升级转型,开始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刘某甲等人认为,某镇政府对所在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拆迁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为此,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违法。
在起诉阶段,刘某甲等人提交了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落款为“某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宣传稿等初步证据。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某镇政府行政征收的事实,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刘某甲等人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三人补充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策调整通知书、征收补偿流程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甲等人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某区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是否合法适当。
某镇政府主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行政征收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刘某甲等人认为,其已提供征收补偿方案宣传稿、政府信息告知书等初步证据,足以证明某镇政府实施了征收拆迁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审理。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等人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征收拆迁行为违法,就其所诉行为在起诉时已提供了初步证据,包括建房用地申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宣传稿以及补充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直接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应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律师价值】
本案中,冯律师与陈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一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立案的困境,两位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核心要义。在二审阶段,律师团队积极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策调整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庭审中,律师紧扣“初步证明责任”这一焦点据理力争,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裁定。其专业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敏锐的程序把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立案审理的机会,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