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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代理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原告某公司成立时,被告某教育公司、张某甲、孙某乙为初始股东。公司章程规定,某教育公司认缴货币出资120万元,张某甲、孙某乙各认缴货币及无形资产出资共计240万元。后公司经历多次变更,三被告于2018年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退出公司。原告某公司因经营亏损及民事诉讼纠纷,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某教育公司未实际缴纳货币出资,张某甲、孙某乙的无形资产出资虽记入账簿,但未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成立时,被告某教育公司、张某甲、孙某乙为初始股东。公司章程规定,某教育公司认缴货币出资120万元,张某甲、孙某乙各认缴货币及无形资产出资共计240万元。后公司经历多次变更,三被告于2018年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退出公司。原告某公司因经营亏损及民事诉讼纠纷,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某教育公司未实际缴纳货币出资,张某甲、孙某乙的无形资产出资虽记入账簿,但未提供所有权相关资料,存在共计250万元出资未到位的情形。原告某公司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吕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补足出资、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三被告转让股权后是否仍需承担出资义务;二、张某甲、孙某乙主张的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内部协议能否免除某教育公司的出资义务。

三被告共同辩称,其已合法退出公司,后续出资事宜与其无关,受让方已承受权利义务。张某甲、孙某乙主张其提供的训练大纲、评估报告等无形资产已实际交付并为公司取得某局许可,且后续股东均认可该出资情况。此外,三被告提交《共同出资协议书》,主张内部约定某教育公司仅提供资质,无需实际缴纳货币资本。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转让股权前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股权转让不能免除其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张某甲、孙某乙主张的无形资产未经法定评估程序,且未履行财产权转移手续,无法认定完成出资。后续股东的认可不能取代法定评估程序,股东内部协议亦不能对抗公司章程及法定出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公司、张某甲、孙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某公司缴纳出资120万元、70万元、6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万余元,由三被告负担2.6万余元。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吕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以“股权转让”及“内部协议”为由的复杂抗辩,律师精准界定股东出资纠纷的法律关系,敏锐指出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法定评估程序的致命缺陷。庭审中,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无形资产已实际交付的抗辩,厘清了内部约定与法定出资义务的边界。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促使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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