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第三人吴某乙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因实施建设项目,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存在分歧,双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某自然资源局曾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后被法院判决撤销。此后,某街道办事处以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系D级危房为由,向某政府请示排危,并在未依法催告、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张某甲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某自然资源局及某住建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究竟是谁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二、被诉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一,张某甲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某街道办事处辩称其系依据危房鉴定实施排危拆除;某自然资源局与某住建局辩称未实施或委托实施强拆,并非适格被告。
针对焦点二,张某甲主张被告未按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强拆,且未依法催告,程序违法。某街道办事处则主张其排危行为合法,且张某甲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不适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房屋系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故某街道办事处为适格被告,驳回对某自然资源局及某住建局的起诉。
关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指出,某街道办事处无权委托危房鉴定,且在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撤销的法定救济期限内,以排危之名拆除房屋,涉嫌滥用职权。同时,其未书面催告并告知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某甲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在专业判断上,刘律师通过梳理征收背景与现场证据,精准锁定某街道办事处为强拆实施主体,有效应对了被告主体资格的争议。其次,在策略制定上,刘律师敏锐指出某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以“排危”为名行强拆之实,属于滥用职权,且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直击行政行为违法要害。最后,在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举证有力,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争取国家赔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