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代理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拆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原告张某甲与第三人吴某乙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因实施建设项目,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存在分歧,双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某自然资源局曾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后被法院判决撤销。此后,某街道办事处以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系D级危房为由,向某政府请示排危,并在未依法催告、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张某甲遂提起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第三人吴某乙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因实施建设项目,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存在分歧,双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某自然资源局曾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后被法院判决撤销。此后,某街道办事处以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系D级危房为由,向某政府请示排危,并在未依法催告、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张某甲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某自然资源局及某住建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究竟是谁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二、被诉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一,张某甲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某街道办事处辩称其系依据危房鉴定实施排危拆除;某自然资源局与某住建局辩称未实施或委托实施强拆,并非适格被告。

针对焦点二,张某甲主张被告未按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强拆,且未依法催告,程序违法。某街道办事处则主张其排危行为合法,且张某甲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不适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房屋系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故某街道办事处为适格被告,驳回对某自然资源局及某住建局的起诉。

关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指出,某街道办事处无权委托危房鉴定,且在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撤销的法定救济期限内,以排危之名拆除房屋,涉嫌滥用职权。同时,其未书面催告并告知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某甲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在专业判断上,刘律师通过梳理征收背景与现场证据,精准锁定某街道办事处为强拆实施主体,有效应对了被告主体资格的争议。其次,在策略制定上,刘律师敏锐指出某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以“排危”为名行强拆之实,属于滥用职权,且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直击行政行为违法要害。最后,在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举证有力,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争取国家赔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驻17年 近期帮助过:26人 积分:107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10-5318619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010-53186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