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7年,括某甲之兄抽某甲报批危房维修,经某局、某局等实地调查核实,获批修建150平方米房屋。同年12月,相关部门到场放线,括某甲出资修建,于2008年5月完工。2019年11月,某乡人民政府认为该房屋涉嫌违建立案查处,并于11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括某甲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然而,某乡人民政府在复议期间,又于12月9日作出《依法拆除决定书》,决定于12月10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且未合法送达括某甲。12月10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某乡人民政府被撤销,设立某街道办事处,本案被告变更为某街道办事处。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依法拆除决定书》。某街道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依法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主张:其仅是组织实施单位,并非强拆主体;案涉房屋未取得宅基地及建设审批,属违法建筑;括某甲冒用他人名义申请,且超面积、超层高建设;拆除程序合法,已依法送达并公告。
被上诉人括某甲答辩称:上诉人理由多涉及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案行政强制审查范围;且《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已被复议机关撤销并生效,上诉人在复议期间作出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括某甲已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上诉人仍出具《依法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此外,该决定书对拟拆除房屋面积、土地类型未作表述,认定事实不清。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原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法拆除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熊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强行推进强拆的违法行为,熊律师精准识别出程序违法的核心痛点,敏锐指出《依法拆除决定书》在复议期间作出违反《行政强制法》禁止性规定。庭审中,熊律师逻辑严密,有力驳斥了上诉人关于“处罚与强制混淆”的辩解,成功引导法庭聚焦于行政强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适用法律不当,成功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