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括某之兄括某甲于2007年获批危房维修150平方米,后由原告出资修建房屋并于2008年完工。2019年11月,某乡人民政府(后变更为某街道办事处)认为该房屋涉嫌违建立案查处,并于同年11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然而,在复议期间,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依法拆除决定书》,决定于12月10日强制拆除。该决定书未依法直接送达原告,原告系通过邻居拍照微信获取。2019年12月10日,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依法拆除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依法拆除决定书》并实施强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未依法直接送达《依法拆除决定书》是否违法;被告是否依法保障了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原告代理人陈律师指出,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仍作出拆除决定并实施强拆,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复议期间不得强拆的禁止性规定;且被告未依法送达文书,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利。被告则辩称其拆除的是违法建筑,且已依法履行调查、送达、公告等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机关已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被告未将《依法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原告,且在原告已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仍出具决定书并实施强拆,违反了法律程序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西海强拆(20XX)第X号《依法拆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陈律师精准捕捉到被告在复议期间作出强拆决定及未依法送达文书的程序违法点,巧妙运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将实体争议转化为程序违法的致命伤。庭审中,陈律师逻辑严密,通过质证被告证据的瑕疵,有力反驳了被告“程序合法”的辩解。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促使法院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涉案决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