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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代理某县政府行政强拆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原告蔡某与蔡某乙系姊妹关系,均为某市某县某街道某社区某组(原某镇某村一组)居民,对原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因家庭人口增加,原有住房难以满足正常居住需要,二原告在父母老宅基地基础上改建了案涉房屋并持续居住。因某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二原告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某县政府随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1年8月12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20X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蔡某与蔡某乙系姊妹关系,均为某市某县某街道某社区某组(原某镇某村一组)居民,对原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因家庭人口增加,原有住房难以满足正常居住需要,二原告在父母老宅基地基础上改建了案涉房屋并持续居住。因某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二原告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某县政府随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1年8月12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20XX)某自然资案处第X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21年11月4日,二原告的房屋被全部强制拆除。二原告认为被诉强制行为于法无据,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来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县房屋征收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主体,以及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某县政府和某县房屋征收局辩称,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系某街道办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故二被告未实施拆除行为,不是适格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其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请示某县政府,由某街道办牵头组织拆除,其不具有执行职责,也未实施实际拆除行为,不是适格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拆除的事实客观存在。三被告均不认可实施了拆除行为,但本案拆除行为发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推定是具有征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拆除人。由此认定,某县政府对蔡某、蔡某乙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某县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自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权力。因房屋已被实际拆除,对拆除行为已无撤销内容。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某县政府对蔡某、蔡某乙位于某市某县某镇某社区某组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某县政府负担。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来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房屋被强拆且三被告互相推诿、均否认实施拆除行为的复杂局面,代理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诉讼中的“推定实施”规则,巧妙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律师通过梳理征收公告、补偿决定等前期文件,锁定某县政府的征收主体身份,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街道办拆除”的抗辩。庭审中,律师逻辑严密,直击行政机关无自行强拆权的法律软肋,最终促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与卓越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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