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谢某甲、雷某乙在某镇某村某组合法拥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被告某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关于谢某甲、雷某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房屋拆迁及青苗补偿合计90万余元,并认定原告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原告认为该方案事实认定不清、补偿价值不合理且程序违法,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吕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局作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备法定职权,即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被告辩称其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某区政府授权,有权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并作出补偿安置方案,且征收程序合法。原告则主张被告超越职权,且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均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某局作出涉案方案时新条例已生效,某局作为职能部门,在行政法规已明确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仍应以某区政府名义作出决定。某局直接作出具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性质的方案,属于超越职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谢某甲、雷某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律师与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洞察力。面对复杂的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律师精准锁定被告“超越职权”这一核心程序违法点,避开实体补偿标准的冗长争论,直击行政主体适格性要害。庭审中,律师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与证据质证,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授权委托”的抗辩,促使法院准确适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终成功撤销违法补偿方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