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8月18日,某省政府作出1113号批复,同意将某市某区某镇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吕某对该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省政府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并于同年8月21日作出579号复议决定,维持1113号批复。吕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批复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当时有效的《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省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及据此作出的复议决定均属于最终裁决行为。因此,吕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吕某不服一审裁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律师及实习律师陈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实质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属于最终裁决行为,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吕某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提出:首先,一审法院适用旧法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征地批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已按程序产生外化效果,不属于最终裁决;最后,涉案复议决定书明确载明了诉权告知,进一步印证其不属于最终裁决。
被上诉人某省政府答辩称,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某省政府作出579号复议决定的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应当适用新法规定。因此,吕某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吕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法院(20XX)某01行初XX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律师价值】
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一审法院以“最终裁决”为由驳回起诉的不利局面,吕律师精准捕捉到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法律适用变化,并巧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在二审阶段,吕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有力反驳了被上诉人关于“最终裁决”的抗辩,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的法律适用错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继续实体审理的宝贵机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