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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某街道办事处强拆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07年,案外人某显洪报批危房维修,经某乡政府、某管理局、某局及某局实地调查核实,报某市政府批准同意维修房屋150平方米。随后,原告某建阳出资修建案涉房屋,并于2008年5月完工。2019年11月,原某乡政府认为该房屋涉嫌违建立案查处。同年11月29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某海限拆[20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限原告3日内自行拆除。原告未自行拆除,被告遂于11月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7年,案外人某显洪报批危房维修,经某乡政府、某管理局、某局及某局实地调查核实,报某市政府批准同意维修房屋150平方米。随后,原告某建阳出资修建案涉房屋,并于2008年5月完工。2019年11月,原某乡政府认为该房屋涉嫌违建立案查处。同年11月29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某海限拆[20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限原告3日内自行拆除。原告未自行拆除,被告遂于11月30日送达《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并于12月9日发出《依法拆除决定书》。2019年12月10日,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此前,原告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XX)某府复决字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限期拆除决定。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及实体是否合法;第二,被告在行政复议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第三,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撤销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告房屋被拆除时正处于行政复议期间,且被告已收到复议机关要求其答复的通知书,被告在此期间实施强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此外,被告强拆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已被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告的强拆行为失去合法依据。被告关于原告属于重复起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2019年12月10日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

 

【律师价值】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敏锐抓住被告在行政复议期间实施强拆的程序违法点,以及强拆依据已被撤销的核心事实,确立确认违法的诉讼方向。其次,严密组织证据,通过梳理早期的危房维修审批文件及复议决定书,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房屋系违建”及“重复起诉”的抗辩。最后,庭审中逻辑清晰,充分论证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要求,成功促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当事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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