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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兰律师代理夏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点击: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18年4月11日,原告夏某甲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屋,总房款81万余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前。夏某甲按约付清全款,但某公司未能如期交房。2020年4月30日,某公司取得该房屋《准许交付使用证》并通知夏某甲于同年5月11日办理入住。夏某甲于6月22日前往收房时,经专业人士查验认为房屋存在严重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4月11日,原告夏某甲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屋,总房款81万余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前。夏某甲按约付清全款,但某公司未能如期交房。2020年4月30日,某公司取得该房屋《准许交付使用证》并通知夏某甲于同年5月11日办理入住。夏某甲于6月22日前往收房时,经专业人士查验认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拒绝收房,双方协商整改未果。夏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7.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补充协议中关于90日宽展期及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5%的条款效力;二是某公司主张的因政府环保停工令及新冠疫情导致的逾期交房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三是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及数额。某公司辩称,宽展期条款已加粗提示,合法有效;因响应政府行政措施及新冠疫情导致停工,要求扣除332天停工期及90天宽展期;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主张,且总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5%。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中免除某公司逾期交房责任、限制违约金上限的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关于免责事由,经查证政府停工文件并未实际影响施工,或属于合同签订前已发布,且疫情属于迟延履行后发生,故免责主张不成立。关于房屋质量,现有证据表明不属于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夏某甲应在通知收房日履行收房义务。据此,法院认定某公司逾期交房期间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5月11日,共计326天。最终判决:某公司给付夏某甲逾期交房利息3万余元(按同期LPR计算)、违约金2.6万余元;驳回夏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兰律师、刘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在策略制定上,律师精准识别出开发商补充协议中“宽展期”及“违约金上限”条款的格式条款无效本质,直击对方抗辩软肋。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方面,律师针对开发商提出的“政府停工”及“疫情”免责事由,通过梳理施工日志与政府文件发布时间线,有力反驳了其免责主张。同时,律师妥善引导客户理性看待房屋瑕疵,避免陷入拒收房屋导致损失扩大的法律风险,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利息与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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