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第三人王某乙系姐弟关系,其父王某丙于1992年申请宅基地并建设了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某号的房屋。2019年3月9日,家庭成员谢某丁、王某乙、王某甲三人订立分家书,明确约定该房屋1-2层归王某乙所有,3-4层归原告王某甲所有。2024年,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所在片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征收。同年1月5日,被告与第三人王某乙签订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24年7月1日,受被告委托,某检测公司将涉案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7月19日,某住建局出具督促解危通知书。7月22日,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王某甲认为,其作为房屋共有人,被告在未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且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房屋,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某、黄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被告辩称:首先,第三人王某乙作为户主已签订补偿协议并签署提前腾空奖励计算表,同意交付房屋,拆除系履约行为;其次,涉案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被告已履行督促解危通知义务,拆除程序合法。
原告代理人冯某、黄某律师指出:第一,原告系房屋合法共有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协议,无权单方处置;第二,被告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第三,被告无强制执行权,自行组织强拆属于超越职权,且以解危为名行强拆之实,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有合法依据并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的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程序启动之后,可推定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关于被告主张第三人已同意拆除,法院认为,补偿协议并未授权被告强制拆除,且《提前腾空奖励计算表》无落款日期,不足以证明原告同意拆除。关于被告主张的解危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按危房处置相关规定执行。综上,被告既不能证明原告已交付房屋,也不能证明拆除行为合法。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24年7月22日拆除某市某街道某村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与黄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律师精准界定原告作为房屋共有人的主体资格,通过提交分家书等关键证据,夯实了原告的诉权基础。其次,在庭审中,律师敏锐捕捉被告“以解危代强拆”及“越权执法”的程序漏洞,从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职权依据等维度进行有力反驳,直击行政机关违法要害。最后,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逻辑,成功说服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