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1996年,原告王某甲购买某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集体房屋,支付1.8万元并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长期占有使用。2017年,某省政府批准某市建设用地,案涉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某市政府及某市国土资源局相继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王某甲对评估及安置问题有异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4月13日,王某甲的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诉讼中,王某甲提交了房屋出让契约、土地使用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及房屋被强拆的事实。某市政府辩称其未实施强拆,主体不适格;某街道办辩称其系协助配合经办具体事务,且王某甲对房屋仅有使用权,因考虑整体进度予以拆除,并在庭审中认可系其组织拆除。王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市政府是否为本案实施强制拆除的适格被告;二是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针对焦点一,需查明强拆的实际组织实施主体;针对焦点二,需审查行政机关在未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及法定程序下直接强拆的法律定性。法庭围绕双方提交的审批意见书、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评估报告等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适格被告,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表明,某街道办对案涉房屋系其组织实施拆除无异议,而王某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市政府参与强拆,故确认某街道办为适格主体,驳回对某市政府的起诉。关于强拆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拒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街道办在未与王某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违法。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制拆除王某甲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价值】
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房屋出让契约、权属证明及强拆现场照片,夯实了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及强拆事实存在的证据链。其次,在庭审策略上,精准锁定某街道办自认强拆的关键点,有效反驳了某市政府的适格抗辩,明确了真正的责任主体。最后,在法律适用上,紧扣“先补偿、后搬迁”及法定强制执行程序,深刻揭露了行政机关越权强拆的违法本质,最终助力当事人取得确认强拆违法的胜诉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