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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公司与陈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黎万兰|时间:2021年06月10日|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4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南宾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6023170Y。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0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陈XX种植款330836元是错误的:1.根据XX公司与陈XX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承包单价为380元/亩(包含种苗费、工人工资、7%的税费),一审法院对应当由陈XX承担的7%税费没有减除;2.《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树苗种植后陈XX需管护两年,一年管护三次,少管护一次每亩扣除20元,陈XX在两年内仅管护1次,应扣除1002.2亩×20元/亩×5次,一审法院未予扣除错误;3.陈XX未按约定对树苗进行管护,存在违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应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错误,陈XX起诉要求支付种植款及违约金,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4.《协议书》中约定的退耕还林种植面积并非陈XX一人完成,陈XX仅完成了一部分且双方未丈量验收,一审法院认定种植面积为1002.2亩错误。二、一审法院判决保全费由XX公司承担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完全错误,XX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陈XX仅履行协议约定部分内容构成违约。
陈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公司支付陈XX330836元退耕还林种苗费以及违约金100000元。2.一审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4日XX公司作为甲方与陈XX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XX公司将下路街道范围内退耕还林工作承包给陈XX实施,合同第二条约定种植面积为5000亩,第四条约定承包单价为每亩380元(包含种苗费、工人工资以及每亩7%的税费),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由陈XX全额垫支,下路街道办拨付款后一周内将款支付给陈XX,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另查明,陈XX共计种植面积为1002.2亩,并且已经通过验收。涉案种植款在2019年2月已支付到XX公司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协议书》系XX公司和陈XX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公司和陈XX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经庭审查明,陈XX共计种植面积为1002.2亩,经计算种植款为380836元,扣除XX公司已经支付的50000元,XX公司还应支付陈XX330836元;关于违约金问题,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0000元,但是该违约金系全部合同的违约金,而该案中,陈XX并未全部履行合同,仅履行了合同部分,如违约金仍按100000元计算,确系过高,同时XX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亦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该院酌定XX公司应支付陈XX违约金为50000元。关于XX公司辩称该案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问题,就实际情况而言,现在XX公司已经没有剩余的种植面积交由陈XX种植,并且涉案种植款已经支付到XX公司账户,因此该案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对此辩称该院不予采纳;另外,XX公司还辩称陈XX未按约定进行管护,存在违约,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XX公司与陈XX之间的《协议书》合法有效,XX公司应当履行支付种植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XX种植款330836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陈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75元,保全费2720元,由陈XX负担1229.6元,由XX公司负担9365.4元。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石柱县林业局提供的《重庆市石柱县2016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载明下路街道金彰村2018年验收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为1002.2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XX种植款330836元;二、XX公司是否应支付陈XX违约金50000元;三、XX公司是否承担本案保全费。评析如下: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XX种植款330836元问题。XX公司认为陈XX主张的种植面积1002.2亩未实际丈量还不能确定,根据《重庆市石柱县2016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载明下路街道金彰村2018年验收的退耕还林合格面积为1002.2亩,XX公司在一审答辩时亦明确陈XX只种植了1000余亩,而且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他人进行了下路街道金彰村退耕还林种植,故一审认定陈XX种植面积1002.2亩并无不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下路街道办将种植费拨付到XX公司后,XX公司应于一周内将款全额支付给陈XX,现下路街道已支付了相应款项,付款条件已成就,XX公司应当支付陈XX种植款330836元。对于陈XX承担缴纳7%以内的税款问题,由于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代为陈XX缴纳税款,故该笔款项不应在本案中抵扣。对于管护问题,陈XX已提交证据证明按协议进行了管护,XX公司认为陈XX只进行了一次管护,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XX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XX公司是否应支付陈XX违约金50000元问题。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同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案中,XX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种植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XX公司认为陈XX未按协议约定完成种植面积5000亩问题,由于双方协议约定按图纸设计面积种植,但XX公司只向陈XX提供了下路街道金彰村种植图纸,故陈XX不应承担未完成5000亩种植面积的违约责任。对于管护问题,承前所述,陈XX目前不存在未按协议管护的行为,亦不构成违约。对于违约金金额一审法院已酌情调低为50000元,并无不当。故XX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费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由XX公司承担保全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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