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9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张磊刑事辩护团队
案件文书号:(2024)浙0105刑初486号
涉案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件事实与经过:我方被告人受雇他人担任司机,招募XX等卖淫人员,通过钉钉群等进行安排联络,在杭州市拱墅区XXXX从事卖淫活动。我方被告人负责开车接送嫖娼人员、望风事项,获利8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给我方被告人定的是组织卖淫罪(帮助犯),量刑系一年六个月。但本案我方被告人在整个卖淫组织的过程中,系负责开车接送嫖娼人员、望风事项,获利8000元。根据刑法规定张磊刑辩律师认为应该认定我方被告人系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其在卖淫活动中起到的作用,获利,次数等犯罪情节而定,检察机关给出的一年六个月的刑期过重,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在一年左右最为合理。,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律师作用:认罪认罚制度一定是基于被告人、检察机关和律师三者共同认可的前提下,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检察官给出的罪名和量刑,张磊律师均不认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和量刑都是符合实际,正确的,这个时候辩护律师要有策略的积极寻找辩护的观点,得到法官的认可,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所以并未在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张磊律师从我方被告人在整个卖淫组织的过程中,系负责开车接送嫖娼人员、望风事项,获利8000元的事实等全面分析,最终法院认定我方被告人系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一年三个月。最终,张磊律师又为当事人争取了减少三个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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