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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控诉嫖客实施强奸行为,检察院不予以批准逮捕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卖淫女控诉嫖客实施强奸行为,检察院不予以批准逮捕

------承办团队:张磊刑事辩护团队

文书号:松公(刑侦)取保字(2026)xx号

简述案情:犯罪嫌疑人李XX,与女方XXX经事前沟通,自愿达成性交易合意,女方主动前往双方约定酒店,二人先后三次发生性关系,全程李XX无任何暴力、胁迫、威胁等强制行为,未违背女方意志;女方在第三次发生性关系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强奸,主张自第二次性关系起非自愿,系强奸,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口供予以立案。

张磊律师对本案分析:

一、本案核心基础事实(辩护人依法会见获悉)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嫌疑人本人陈述:本案双方当事人事前自主沟通、自主约定见面场所,女方自行前往约定酒店房间;双方全程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无暴力、无胁迫、无威胁、无其他强制手段,嫌疑人未实施任何违背女方真实意志的行为;双方仅事后因经济事宜产生口角纠纷,女方随即报警,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强奸犯罪事实,全案事实存在重大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XX构成强奸罪。

二、本案法律适用及罪名构成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法定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真实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件均不能认定强奸罪成立。

结合本案现有事实、证据,辩护人依法认为:

1.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发生性行为,无任何客观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捆绑、威胁等强制行为,无伤情鉴定、衣物破损、呼救记录、反抗痕迹等佐证强奸行为的客观证据;

2. 女方自主前往约定地点、全程人身自由、未受到人身控制、具备随时离开、求助、报警的条件,未作出任何反抗、拒绝、呼救行为,不符合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客观行为逻辑;

3. 本案关键事实(是否违背意志、有无强制手段)存在根本性、实质性争议,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强奸罪定罪、羁押的法定证据标准;

4.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前提下,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应当依法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

综上,辩护人恳请办案机关秉持客观、公正、依法办案原则,全面审查本案事实、证据及嫌疑人自身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更强制措施,准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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