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2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几位被告人无论是在咸宁、湖南、还是回到五大连池,他们一直都是在从事一件事情:通过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按照他人或飞机软件的指示,以主动或协助的方式进行代收转付、跑分的活动,从行为性质上看,几位被告人明知上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代为接收转付,情节严重,符合掩饰隐瞒所得的犯罪构成,应以掩饰隐瞒一罪处罚。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第五项:实施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二也可知,除涉及诈骗数额外,虽仍存在较大流水仍按照掩饰隐瞒一罪处罚。
张磊刑辩团队辩护观点:辩护人按照本案关键信息,以“跑分、卡农、飞机”作为关键词打印了裁判文书网所能找到的各省发布的典型判决,因为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判决较少,辩护人虽只打印了广西、湖南、湖北、上海、黑龙江的判决,但无一例外均以掩饰隐瞒犯罪一罪处罚。
其次《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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