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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强奸罪-----按撤案处理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2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犯罪嫌疑人XXX(系未成年,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与被害人XXX(系未成年,未满14周岁少女)是同学关系。二人在校期间以男女朋友名义相处。案发之前,双方共发生X次性关系(系自愿发生,无强迫)。后被害人父母在其女儿手机里发现与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图片及视频后,证实女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及时报警处理。

2022XX日,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强奸罪被XX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遂其父亲找到张磊刑辩团队张磊律师,咨询沟通案情。诉求是希望张磊律师能及时会见,沟通了解案情,尽快帮儿子申请取保候审,早日回归校园。因孩子未满16周岁,还在上学中,如果犯罪对自己以后的人生是有很大影响的,父母对孩子羁押看守所非常担心和焦急。但具体孩子涉嫌强奸的经过,案件事实不是特别清楚,希望张磊律师能够尽早介入。

张磊律师针对该未成年强奸案件的辩护观点及案情分析:该案体现在双方系在校学生,年纪尚小(受害人女孩未满14周岁,男孩未满16周岁)出于对性的好奇以及缺乏对性和违法犯罪的认知,以为是男女朋友就可以发生性行为,在其发生性行为时男方并未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可以认定主观恶意性不大,并且案发后男方家属积极找到受害者家属,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存在恋爱关系,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偶尔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强奸罪。张磊律师找到辩护观点后,在案件送到检察机关批捕后,与检察官沟通,并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的观点,检察官对张磊律师的辩护观点全部予以采纳,最终在审查批捕阶段,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张磊刑辩团队针对此类案件(强奸案一方系未成年或双方都系未成年)法律意见:现在的强奸类案件与之前的强奸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1、发生在未成年人里居多(被害人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双方因年龄尚小出于对性的好奇心,发生的性行为;2、在发生性行为之时,并没有胁迫、暴力手段,一般为双方自愿。此种情况未使用任何暴力,双方自愿发生,甚至有未成年少女主动的情节3、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少女一般未满14周岁,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少女没有性自主权,遂无论是否是自愿,只要和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但在现实生活里,很多虽未满14周岁的少女,但是从身高、穿着、谈吐(即外貌上看)很难辨别出未满14周岁,同时这个年龄段对于性的好奇,猎奇心里严重,家长疏于管教,甚至很多案件系被害人主动和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那么辩护应该应该综合全案分析,予以提出辩护观点。

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家属即使委托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是最正确的选择。尤其是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律师可以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提出的辩护观点检察官都会认真听取,所以建议当事人不要错过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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