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394501730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做罪轻辩护---帮信罪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5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要情况:被告人将自己的U盾等信息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元。后他人利用被告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实施网络犯罪行为。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张磊律师评价:此案张磊律师接受家属后立即对案件进行阅卷,剖析,逐一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主要考虑到信息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性、非接触性、长链条性的特点,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和打击难度大,从而将该罪名中的帮助行为独立评价为犯罪,避开共同犯罪相关规定难以适用的问题,以减低取证难度,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此罪,属于帮助犯正犯化,但仍需要对其主观故意进行评价。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是一条规定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相反证据优先原则。也是办案中需要对案件中是否具有上述六种情形进行考察,如存在上述情形即推定明知,如有相反证据且具有合理性,则可以认定为不明白。此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明知。对于明知得程度把握问题,明知应当包括应知,即推定的明知。明知在网络领域中应当包含应知,但是,在对应知的进行界定时,要设置一系列的严格的审查标准。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该罪需“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这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的重要条件。我们不能把他理解为“违法犯罪活动”,这明显是扩的该罪的打击范围。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困难,这可以理解,我们要秉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来考察,从辩护的角度出发也能够更加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解析:我认为应该区分几种情形而定:

1、只是朋友间出借银行卡,朋友谎称需要借用作为合理用途,并未索取相关费用,不构成此罪;

2、朋友之间出售银行卡,相应得到费用,但朋友谎称是合理用途,出借人有理由相信是合法用途的,不构成此罪;

3、朋友明确表示用于违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赌博”、“灰产”、“诈骗”等,无论是否得到报酬,或者有利用推定明知出借或出卖对方系作违法用途,应当认定为构成此罪;

4、为谋取个人利益,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卖给不认识的第三人,并有理由相信对方专门收卡倒卖或直接实施违法犯罪的,应从主观认定为故意即明知,我认为应该构成此罪。即能够证实行为人将银行卡供给他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在概括的认识,而客观上对方也确实实施了这样的犯罪行为,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虽然该罪名新兴,近两年定罪率高升,但是也逐渐标准化,此罪行根据哈尔滨当地的司法实践而定,不能判处缓刑,根据流水而定,一般是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半左右。


张磊律师 已认证
  • 13394501730
  •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142次 (优于98.8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47次 (优于99.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3826分 (优于99.6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篇 (优于99.62%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磊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8028 昨日访问量:12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