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已经去世,那么,他欠下的债务应该去找谁来偿还?
去年6月份,为了一桩陈年债务,七旬老人万某一纸诉状将已经去世的郭某告上了法庭。在诉状中,万某清楚地陈述了他的起诉理由。
原来,十七年前的一天,万州男子冯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找到了当时在那里做月饼生意的万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谈,冯某与万某约定,自己先将月饼提走,并当场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关于剩下的部分,冯某将会在春节前夕一次付完,之后,他给万某立了一张借条作为凭证。可是,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冯某却没再出现,说好的货款也迟迟不见打到自己的账户上。
为了追回货款,万某多次来到万州寻找冯某催收货款,却均被冯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两年后,万某将欠债人冯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冯某在本次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万某要求的相关费用,共计16981元付清。
这桩债务纠纷案进行到这里,万某原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了。可是没有想到,冯某在判决生效后,却迟迟未履行判决。无奈之下,万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即,法院裁定查封了冯某当时一套未办理房产证的集资房,后因为某些原因执行未顺利到位。
2014年4月,万某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可经调查,负债人冯某已经于2003年过世了,此前被查封的房子现在归到了冯某当时的妻子郭某名下。早已与冯某分道扬镳的郭某表示,自己现在已经没有义务去承担冯某当时欠下的货款。
难道那笔货款就拿不回来了吗?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员后,万某第三次来到法院。这一次,他将冯某的前妻郭某列为被告人,请求确认与冯某之间的债务属于郭某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请求判决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医院见到了郭某,并且确认了冯某欠下的“旧债”的时间在冯某与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此后送达万某的诉讼请求时,周围的邻居告诉承办法官,此次的原告郭某已经去世。随后,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承办法官在区殡仪馆证实,郭某在万某立案的前一天已经离世。
老人与债权人女儿自愿达成调解
此时,案件再次陷入了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据承办法官回忆,当他们到原告居住地附近询问原告是否有子女的时候,不少邻居告诉他们原告没有子女,其中也有不同的声音。
为了弄清原告是否存在继承人,此案承办法官不辞辛苦,多方调查。最终,在郭某名下的集资房登记处,发现郭某有一个女儿陈某,且是她的法定继承人。
找到陈某后,承办法官将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万某长期收不到欠款的情况都向陈某一一说明。陈某听后表示愿意参与诉讼,但是因为长期照顾生病的母亲而没有工作,一时之间无法将全部欠款付清。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商谈。经过一番努力,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调解协议。陈某将支付冯某17000元,并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将分十期支付,从2016年2月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若陈某未按期足额付款,万某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万某自愿放弃依据此前民事判决所享有的其余债权以及垫付的该案执行费等债权。
这桩纠纷之所以可以得到顺利解决,是因为债权人万某在原债务人离世后,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是双方对外所负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本案中欠下的货款虽然是冯某,可是在当时,冯某的前妻郭某与他正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此,冯某当时欠下的债务,是属于与郭某一起的共同债务。但是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郭某可以不用承担此债务。第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虽然,冯某与郭某后面已经离婚。但除了当事人另有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