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是典型的网购族,2015年12月,她网购了一件衣服,商家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刘女士收到货后,觉得颜色及款式都还满意,遂予以了签收。
她穿上了新衣服,在商家承诺的收货后7天内可退货的时段里,衣服一切正常,可在第9天时,衣服出现大面积脱线问题无法再穿,遂向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已经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时间而拒绝了陆女士的请求。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无果。2016年1月底,陆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除了所购商品为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不能反推出七天后无论是否有理由都不能退货。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不管商品本身质量是否有问题,都可以在七日内要求卖家退货退款,这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有之义。当商品本身质量有问题,但是因为毕竟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的试用时间有限,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致使收到商品七天内不能发现该质量问题而是七天后发现时,如果不允许买家就该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无疑对网络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作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先前条款。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该法中规定,只要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
在本案中,陆某所购衣物第一次穿着即出现大面积脱线致使不能再穿,属于严重商品质量问题。虽然她发现衣服质量有问题是在收货七天之后,但是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不存在时间限制,因此,本案中陆某的退货申请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