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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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私卖财产受惩罚

发布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41人看过

10年前,家住奉节县的男子张明(化名)经人介绍与本地女子王霞(化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两人觉得合得来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一年后,两人同居生育了一个女儿,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一家三口生活甜蜜幸福。2004年,张明与王霞夫妻俩又生育了一个女儿。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张明感到肩上的担子重了,便想法子去多挣钱。

   经过几年的辛苦打拼,张明的家中有了部分积蓄,于是夫妻俩商量在县城按揭买一套房屋,房产登记在妻子王霞名下。当时,张明也没有在意,认为作为夫妻,无论以谁的名义购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必要分彼此。

  2013年下半年,张明与王霞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一次,张明还发现了妻子王霞的出轨行为。对此,丈夫张明难以原谅妻子王霞,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求。

   奉节县法院受理张明提出的离婚案后,认为其与妻子王霞的感情还未完全破裂,仍有重新修复和好的希望,故判决驳回了张明的离婚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明与王霞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几个月后,张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距离上次起诉未满6个月,法院未受理。随后,张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张明才发现诉争房屋已被妻子王霞悄悄卖掉,并已过户到他人名下。这下,张明有些紧张了,便再次起诉到法院离婚,并要求妻子王霞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张明与王霞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时,妻子王霞未告知丈夫张明并将房屋出售,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卖房的部分钱款用于还贷,但剩余部分钱款已被妻子王霞一人据为己有,法院认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婚姻法解释也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王霞向张明支付房屋赔偿损失15万元,婚生女由张明抚养,王霞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一审中,由于妻子王霞缺席审判,直到拿到判决书后,王霞才感觉自己原来想打“小算盘”占些便宜,结果却因犯过错吃了大亏,比丈夫少分财产10万元。

   于是,王霞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丈夫张明在自己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了家中有一辆长安车的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王霞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卖房屋时,与丈夫张明进行了协商,且出卖房屋是在张明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驳回后,故判定王霞出卖房屋应属擅自出卖。同时,法院认定妻子王霞一审时未出庭,丈夫张明也未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一辆车。故判定张明的行为属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可对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王霞给付张明变卖房屋款10万元,根据估价认定长安车价值1.2万元,由张明支付王霞6000元后,车归张明所有。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律师评析: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然后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在此期间,一方为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有可能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用隐藏、隐瞒等手段,以逃避分割。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当事人发现该隐瞒的财产次日计算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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