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中旬,家住重庆市开州区的中年女子郭某感觉天气越来越冷,为了御寒,郭女士决定去买一个热水袋回家取暖。
随后,郭女士来到居住地附近的一家销售百货等物品的经营部,购买了电暖宝。刚开始使用时,郭女士没有发现热水袋有什么异常,便一直放心地使用。
2015年3月7日晚上,郭女士在使用热水袋过程中,热水袋突然爆炸,致使郭女士面部遭遇严重烫伤。随即,家人迅速将郭女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后,郭女士出院回家休养,并对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经前后两次司法鉴定得出最终结论,评定郭女士面部烫伤遗留明显瘢痕的伤残程度系八级伤残,面部瘢痕后期治疗还需上万元费用。
事后,受伤的郭女士多次找到销售热水袋的百货经营部协商赔偿损失,但对方除了支付4万余元医疗费外,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无奈之下,郭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销售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对于郭女士的诉求,李某有自己的说法。其称,郭女士应提供证据证明热水袋的问题所在,他们经营的热水袋产品是从厂家合法购得,有相应的产品合格标志,而且事后他们与厂家也交换了意见,厂家明确告知这款热水袋从未发生过爆炸事故。因此,郭女士有责任证明产品缺陷与产生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李某还称,即使郭女士的受伤是因热水袋爆炸事故造成,责任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其损失也应由产品生产厂家赔偿。
开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在李某的百货经营部购买热水袋回家使用时,由于爆炸造成郭女士受伤,说明该产品存在一定缺陷。伤者郭女士作为被侵权人,选择要求事故热水袋的销售者李某进行赔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定,既然郭女士选择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那么销售者李某提出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销售者李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向产品生产者进行追偿。
据此,开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赔偿伤者郭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律师评析: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商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郭女士在遭遇热水袋爆炸受伤后,按法律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且是一种选择性的请求权。因此,伤者郭女士选择要求事故热水袋的销售者李某赔偿损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受害人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也是允许的,而且产品生产者往往具有更强的履行能力,对受害人更加有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