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张某驱车来到万州某村的亲戚家吃饭,将车子停在了屋外的马路边上。由于家人催得急,再加上张某的粗心大意,竟然忘了将车门锁好。酒足饭饱后,张某再次回到车上时,发现自己的手提电脑不翼而飞。
“天呐,电脑上面有很重要的工作资料。”张某立刻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过民警调查,很快找到了张某的电脑。可是,一个突发情况却让张某不知所措,原来手提电脑已经被格式化,电脑里的所有资料都被清除了。
由于电脑资料的丢失,张某无法按时提供新产品图纸给相关客户,导致公司多份订单被取消。随后,张某被所在的公司开除,且被扣除当年9个月全额工资,并赔偿了公司违约金34219.60元。
此外,张某利用工作之余受其他公司委托设计图纸,也因为电脑丢失,导致张某无法向该公司提交设计方案,支付了该公司8万元赔偿金。
张某认为这一切的“厄运”全部源于自己的手提电脑失窃,为此,张某要求盗窃者对自己进行补偿。不但要赔付自己赔偿给两家公司的违约金11万余元,还要赔偿自己被扣的9个月工资、加班费以及误工费约3万元。
盗窃嫌疑人李某2014年11月6日被警方抓获。随后,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对于张某设计图纸的丢失,李某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不知道电脑里有设计图纸,也不知道电脑中存放了资料这一情况是否属实。”对于张某阐述的事实,李某辩称。他认为自己只是盗窃后重装了系统,并不是故意销毁张某的文件,且对于张某所说电脑里有重要资料一事,是否属实无从查证。张某没有妥善保管资料,也是资料丢失的原因之一。所以,李某认为资料丢失的责任不能全部由自己承担。如今,电脑已返还给了张某,因此李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张某要求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该由原告张某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诉称的设计图纸存放在被盗电脑里面,且缺乏证据证明该设计图纸存在唯一性,不可通过其他途径复制获取。
至于原告张某所称的因为自己的设计迟延导致公司对原告的处罚34219.60元、扣罚工资以及赔偿另一家公司的8万元等损失,法院认为系其他众多偶然性因素的共因形成,并不属于法律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电脑修复费用100元和电脑被盗的误工费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张某被处罚的11万余元赔偿金,因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损失合理性且该损失中可能涉及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21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损失是由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还必须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上两点,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事实上,张某败诉的根本原因是举证不力,如果电脑储存的图纸是他唯一的,它处没有第二张,则小偷必须赔偿损失。间接损失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