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水库钓鱼时,因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引发了一起争议较大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家住梁平县的男子杨某是一名垂钓爱好者,经常单独或邀约朋友到郊外去钓鱼,既可缓解紧张的工作压力,又能在垂钓中享受乐趣。
2014年3月7日下午1点多钟,杨某来到位于梁平县双桂街道境内的一水库边钓鱼,在垂钓过程中,杨某不慎将鱼竿触碰到高压线,结果造成其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由于相关各方对杨某的死因有争议,后经法医鉴定触电系其死亡的唯一原因。据死者杨某的家人了解,涉事水库归梁平县水务局管理,水面的高压线由国网梁平县供电分公司架设,管理也由其负责。
当地居民称,涉事水库平时经常有人在此垂钓,但无任何机关或部门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和约束。据此,死者家属认为梁平县水务局没有担负起水库的管理职责,对造成杨某的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供电分公司架设高压线时,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也是造成杨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且以上两单位未按要求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触电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相关单位就责任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由于各方对责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协商解决无望之下,杨某家属便一纸诉状将梁平县水务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供电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杨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
对于死者杨某家人的说法,梁平县水务局不认可。其称对水库是尽到了管理职责的,水务局对该水库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也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了警示标志,禁止游泳、钓鱼。
同时,水务局还称杨某不遵守该水库的管理制度,还在高压线下钓鱼,其死亡的真正原因与水库没有关系,水务局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则称,其架设的这条高压线符合国家架设规范,也在电杆上挂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钓鱼,是死者自身的过错,其损失结果不应由他们承担。
梁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实施了“高压作业行为”,导致杨某死亡,杨某触电死亡与供电分公司的危险作业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者,对于杨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梁平县水务局作为水库的管理机构已尽到了对水库的管理职责及警示义务,其对于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危险,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触电身亡,对于其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梁平县供电分公司承担杨某死亡损失40%的赔偿责任。
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者杨某家属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律师评析:《侵权责任法》对特殊侵权做出了规定。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法官即是根据此条做出的判决,不过该法第76条又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该规定对受害方无疑要求更严格,与73条相比,管理方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即属于该条涵盖范围,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范围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公司在电杆上挂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尽到了警示义务,受害者擅自进入高压危险活动区域钓鱼,导致身亡,管理方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法院判令其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对这一判决结果律师不敢苟同,40%的责任明显过高,应该限定在20%以内。